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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票报销时限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年05月17日 15:15 阅读次数:


财函〔2019〕14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面及时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计工作提出的“发票不能跨年度列支”的要求,现对发票报销时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费用,即以发票上所登载的开具之日为准,当年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报销。

二、年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报销的发票,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报销。

三、教师访学、读博等相关费用发票,因学校规定需取得证书或完成相关评审才能报销,而导致的跨期发票,应在取得证书或完成相关评审后的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四、2018年开具的且在一年有效期内尚未报销的发票,请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之后将不再受理以前年度发票。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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