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票据领用相关情况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08年09月01日 00:0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接省财政厅通知,我处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领用进行限制,希各有关单位认真阅读财政厅关于票据领用范围的如下说明,并予以配合。
财务处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本部门、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非盈利性代收代付业务、上级补助收入开具的记账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不得用于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收税的收费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规【2000】47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能使用财政收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