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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人员劳务报销时间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年11月08日 14:54 阅读次数:


财函〔2019〕34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个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须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为确保教职工个税的正常代扣代缴及工资的顺利发放,每月5-12日财务处暂停审批网上报销系统内填报的校内人员劳务费(含加班费等)业务,该时间段将集中办理校内劳务数据提取和计税等相关业务。

各单位已在网上报销系统通过流程、完成审批的校内人员劳务费(含加班费等)单据,应在每月5日之前送至财务处报账,否则只能在每月12日工资发放之后完成报账。对此造成的不便,请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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