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年06月19日 10:37 阅读次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本级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规范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我部制定了《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6 月4 日
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以下简称体卫艺国防专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的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下简称体卫艺司)开展专项工作,主要包括学校体育、学校美育、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学校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
第三条 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管理原则: 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预算控制、统筹兼顾、分年实施、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根据学校体育、学校美育、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学校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发展任务、目标和项目需求,编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和中期规划。
第五条 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参照《教育部本级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学校体育: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改革。支持冰雪、篮球、排球、网球、武术、机器人、国防体育等试点工作。支持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等。支持学校体育数字化资源开发共享,支持学校体育院校联盟建设等。
2.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教学改革。支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高校艾滋病宣传教育。支持学校健康教育数字化资源开发共享。支持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强基工程等。
3.学校美育: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改革。支持开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基地、美育特色及示范学校、中小学美育教学改革试点学校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等。支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美术教育专业本科学生和教师基本功展示、高校公共艺术课程展示、班级合唱展示等。支持艺术院校联盟建设等。
4.学校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学校国防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全国学生军事训练营、军事课教学展示和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军事课骨干教师研修、支持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及数字化资源开发共享等。支持军人子女优待校、国防教育示范及特色学校建设等。
5.政策研究与评价改革: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专题调研和集中调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开展重点课题研究,组织专题培训等。支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工作评价改革与实施,撰写发布事业发展年度报告,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开展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专项督查巡视等。
6.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等。
第七条 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凡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应当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和国际相关同类水平执行,报体卫艺司备案。
第八条 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支出经济分类参照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改革方案》执行,严禁列支与专项工作无关的经费。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九条 凡是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工作必须及时按要求编报项目决算,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决算之中。上报决算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效益情况、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体卫艺国防专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体卫艺司将会同财务司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检查,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