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4年03月06日 09:29 阅读次数:
财函〔2024〕6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3月1日-20日办理汇算的,需提前预约。自3月21日起,无需提前预约,各位教职工可在此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随时办理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
1. 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注意事项
1.需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人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工,含2023年当年退休人员。
2.如个人基础信息或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变更的,请在办理汇算清缴前补充填报或修改。
3.符合2023年度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条件的教职工,请在办理汇算清缴前补录填报相关信息(具体抵扣数据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务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5.如果涉及退税,可以自愿放弃,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补缴税款,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补缴,否则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将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6.如果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应补税额≤400元,可享受免申报(根据系统提示点击“免申报”按钮),无需补缴税款。
7.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请广大教职工不要轻易卸载“个人所得税”APP。如误删可重新下载安装,已注册用户相关信息和数据不会删除。
三、其他事宜
1.请各位教职工关注“安庆师范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上已发布相关事项的推送。
2.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大观区税务局程科长,电话:13956506010;或咨询学校财务处综合业务科,电话:5300197。
财务处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