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年09月29日 14:41 阅读次数:
财函〔2018〕14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要求,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对比
单位:元
名称 |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
级别 |
新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5000元起征点) |
新税率 |
新速算扣除数 |
旧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3500元起征点) |
旧税率 |
旧速算扣除数 |
1 |
≤3000 |
3% |
0 |
≤1500 |
3% |
0 |
2 |
3000-12000 |
10% |
210 |
1500-4500 |
10% |
105 |
3 |
12000-25000 |
20% |
1410 |
4500-9000 |
20% |
555 |
4 |
25000-35000 |
25% |
2660 |
9000-35000 |
25% |
1005 |
5 |
35000-55000 |
30% |
4410 |
35000-55000 |
30% |
2755 |
6 |
55000-80000 |
35% |
7160 |
55000-80000 |
35% |
5505 |
7 |
>80000 |
45% |
15160 |
>80000 |
45% |
13505 |
三、我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相关费用(含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预扣,失业保险,医保,绩效减少)-个税起征点。
2.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提示:如当月有监考费、评审费、课时费等劳务收入,则并入下月工资计税。)
四、示例说明
例1:某教授2018年10月工资表中应发合计13000元,其中:相关费用为4000元(含公积金1900元,职业年金300元,养老预扣650元,失业保险50元,医保200元,绩效减少900元)。对应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则该教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000-4000-5000=4000元。
经查阅所得税率表,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00*10%-210=190元。
例2:某职工2018年10月工资表中应发合计9000元,其中:相关费用为2900元(含公积金1400元,职业年金200元,养老预扣500元,失业保险40元,医保100元,绩效减少660元)。对应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则该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9000-2900-5000=1100元。
经查阅所得税率表,11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100*3%-0=33元。
五、其他事项
2019年1月1日起,拟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操作待国家出台实施细则后遵照执行。
财 务 处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