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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年09月29日 14:41 阅读次数:


                                    财函〔2018〕14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要求,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对比

                                       单位:元

名称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别

新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5000元起征点)

新税率

新速算扣除数

旧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3500元起征点)

旧税率

旧速算扣除数

1

≤3000

3%

0

≤1500

3%

0

2

3000-12000

10%

210

1500-4500

10%

105

3

12000-25000

20%

1410

4500-9000

20%

555

4

25000-35000

25%

2660

9000-35000

25%

1005

5

35000-55000

30%

4410

35000-55000

30%

2755

6

55000-80000

35%

7160

55000-80000

35%

5505

7

>80000

45%

15160

>80000

45%

13505

三、我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相关费用(含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预扣,失业保险,医保,绩效减少)-个税起征点。

2.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提示:如当月有监考费、评审费、课时费等劳务收入,则并入下月工资计税。)

四、示例说明

例1:某教授2018年10月工资表中应发合计13000元,其中:相关费用为4000元(含公积金1900元,职业年金300元,养老预扣650元,失业保险50元,医保200元,绩效减少900元)。对应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则该教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000-4000-5000=4000元。

经查阅所得税率表,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00*10%-210=190元。

例2:某职工2018年10月工资表中应发合计9000元,其中:相关费用为2900元(含公积金1400元,职业年金200元,养老预扣500元,失业保险40元,医保100元,绩效减少660元)。对应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则该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9000-2900-5000=1100元。

经查阅所得税率表,11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100*3%-0=33元。

五、其他事项

2019年1月1日起,拟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操作待国家出台实施细则后遵照执行。

 

 

                             财 务 处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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