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7年06月26日 09:14 阅读次数: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员工,现将我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要求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为企业的,须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我校现申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开具以下内容:技术服务(合作)费、咨询费、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版面费,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随意填开与我校申请范围不符的内容。
(三)对方企业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经办老师到财务处205室借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自行至市国税局大厅办理代开。
二、取得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接收对方向我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信息如下:
(一)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名 称:安庆师范大学
纳税识别号:340803485617892
地址及电话: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1318号
(0556)5300025
开户行及账号:建设银行安庆市宜秀支行34001683908052500513
(二)教职员工在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开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安庆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7年6月25日
附件1: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2: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