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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20号)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7年05月31日 16:21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管理,规范经费开支,明确经济责任,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支出原则

(一)“一支笔”原则。各单位确定一名主管经费责任人(原则上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在财务处备案,履行财务“一支笔”审批职责,实行“首审负责制”,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委托。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单位对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必须按经费的种类、省财政和学校规定各类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实行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进度,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原则,按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费支出审批及管理

(一)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单位(项目)主管经费责任人审批时应注明经费开支渠道。各项经费的报销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如为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应由单位其他领导审批。学校掌握的机动经费原则上由校长审批。

(二)差旅费、加班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有关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会务培训费支出管理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除外事等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外,一律不予报销礼品。

(五)相关单位牵头组织的服务性收费,只能列支与该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含税金)和加班费等间接人工费,不得从中列支招待费等费用。

第四条学校的各项预算经费原则上实行零基预算管理。除按合同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科研项目、财政部门或学校批准跨年度使用的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当年的各项经费指标应在本年度合理安排使用完毕。

第五条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按有关规定由学校采购部门组织,委托公开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第七条大额用款计划必须提前月份(每月20日前)向财务处书面报备,由财务处向省财政申报用款计划,待财政厅批复用款额度后方能申请支付。

第八条报销凭证管理

(一)学校应当加强各类票据审核。各单位(个人)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定额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手写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取得的国外票据,由经办人员翻译成中文,根据票据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方可报销。

(二)发放奖金、课酬、各种加班费以及学生的奖助学金等,应通过学校劳务管理系统编制发放清册。举办活动发放奖品等,需编制发放明细表,由领取人、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报销。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销需事先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四)工程维修经费的报销,根据审计有关规定,超过一定额度需要审计的须提供审计材料。

(五)非当年发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九条学校实行无现金结算,付款方式为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公务卡范围内的业务按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转账支票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内容相符。

第十条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对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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