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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经费收入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19号)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7年05月30日 17:49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离退休经费、住房改革经费、医疗经费以及其他各类专项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培训)费和考试考务费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含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包括: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包括: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包括: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收入。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各项收入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截留、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第五条教育事业收入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均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物价部门文件要求执行;学校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展服务性收费。相关单位经批准牵头组织的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必须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各项收入的收取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项收入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收入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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