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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0年04月29日 11:17 阅读次数:


财函〔2020〕14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要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避免系统拥堵,安庆市税务局安排我校办理时间为4月21日至5月15日)。各位教职工可在此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

1. 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注意事项

1.如个人信息需变更,请填报或修改基础信息。

2.符合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2019年度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前,请抓紧时间补录填报相关信息,务必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4.如果是涉及退税,可以自愿放弃,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应在6月30日前完成税款补缴,否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如果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应补税额≤400元,可享受免申报,无需补缴税款。

5.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请广大教职工不要轻易卸载“个人所得税”APP。如误删可重新下载安装,已注册用户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终端的信息和数据不会删除。

三、其他事宜

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可咨询市大观区税务局:薛科长(15391905315)、程科长(13956506010);如有其他问题,也可咨询财务处,电话:5300197。

 

附件:2019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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